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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装修大本营

杭州余杭左律

楼主

2024-10-28 3004 1

房屋租赁中,装修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使用期间,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的一种合同。
法律规定,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且租赁期不能超过20年。在合同期间,承租人在对租赁房屋具有收益、使用、占用等权利,并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租赁期限届满,还要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归还租赁房屋。
一、出租人装修房屋
若出租房屋的装修是由出租人自费进行的,则房子到期之后,装修的家具设施等,应当归房东出租人所有。
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租赁房屋虽然为出租人装修,但装修的明确是为承租人能够按照其预期承租该房子,或者是按照承租人要求进行装修的。这种情况装修以及附属物是否归房东出租人所有需要综合考虑。
二、承租人装修房屋
租赁物房屋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装修行为会牵扯租赁房屋价值的变动。所以,租赁房屋的装修行为,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1、若房屋装修行为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发生的装修费用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若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现装修情况之后,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赔偿的损失范围包括拆除装修费用的费用、处理装修垃圾的费用以及后续费用等。

2、若房屋装修行为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房屋到期之后。双方对装修情况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进行,双方可以对装修的价值进行折价、抵价以及补偿情况进行约定。
如果出租人同意装修,但是装修的程度不符合其意志,可以要求承租人在租赁物到期之后拆除。若租赁期满没有约定是否要拆除,则承租人可以不拆除。
三、双方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情况下的处理
租赁合同无效的,原则上恢复原状,承租人取回装修。
没有形成复合的,出租人同意的,可以折价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承租人拆除,造成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要进行补偿。
形成符合的,出租人同意,可以折价;不同意,按照双方在无效合同中的过错分担损失。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承租人有过错情况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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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复杂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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